美术作品保护著作权,美术作品出版后,原件不慎损坏,画家是否还享有美术作品上的著作权!!
美术作品出版后,原件不慎损坏,画家是否还享有美术作品上的著作权!!
既然已经出版美术作品保护著作权,原作者当然继续享受该作品著作权。
依据《著作权法》: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二十一条........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因此,作者手稿或电子稿只是著作载体的一种形式,未出版(美术作品发表,包括美术作品已经投稿或入展)前,如果遗失或者损毁,作者不能提供切实证据的,无法证明其拥有该作著作权。
出版以后,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即使手稿、电子稿等载体损毁,依然享有其著作权。
临摹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此条肯定了部分条件下临摹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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