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新闻传播者享有哪些权利,怎样防止权利被滥用
1保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采访权(也即知察权):传播者通过访问、观察和实地调查的方法采集新闻材料的权利。
2、传播权:传播者在法律范围内有权将从各方面获取的新闻、材料和数据经过写作、编辑后利用新闻传播媒介公开传播的权利。
3、监督评论权:传播者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有对新闻报道所涉及的人和事发表评论、展开批评的权利。
4、信息来源保护权(秘匿权):传播者有保护信息来源,不向外界透露消息提供者身份和姓名的权利。
5、著作权: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所享有的防止被他人随便利用的权利。
6、人身安全权:新闻传播者享有特殊的人身安全保护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列举了8大类受保护的作品,同时在第5条规定了3大类不受保护的客体,其中之一是时事新闻。之所以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就在于时事新闻已进入公开领域,任何人都不能享有著作权。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新闻报道中有些属于时事新闻,有些则不是时事新闻。属于时事新闻的报道你公司可以在宣传片中使用,不存在侵权问题。然时事新闻之外的其他类新闻则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相关采编撰写人享有著作权,对该部分新闻你公司则不能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
至于插入影片是否构成侵权则需要判断该插入的影片本身是否构成作品或作品片段,当然这个判断标准不是时间的长短。从法理上说,一个完整作品的任何一个时长的片段都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但实际生活中,针对插入适度时长的影片问题,的确存在不少权利人不予追究或默许的情况,但侵权的性质不会改变,为避免不必要纠纷,建议你公司慎用相关影片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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