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委托作品,对委托作品的解释
在我国著作权委托作品,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具体包括十七项。其中,前四项(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著作权的人身权,后十三项为著作权的财产权。《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者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上述后十三项权利,并获得相应的报酬。也就是说,对于著作权财产权,作者是可以依法自由进行处分并获利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未对著作权人身权做出相同的规定。因此对于这四项权利,作者是不得转让的。
那么对于委托作品而言,这四项人身权利能否由双方任意约定归属呢?尽管《著作权法》未做出明确规定,但我对此持否定观点。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系是基于创作者的身份而存在的,由此而产生的著作权人身权是一种基本的、固有的、绝对的、非财产性的权利,是不可剥夺且不可被替代的权利。故只有作者本人才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有权在作品上署名,有权自己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并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从另一个角度讲,著作权人身权,特别是署名权的行使和保护,不仅关系到作者的权益,也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无论是将他人的作品拿来签上自己的大名,还是允许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所涉及的都不仅是署名者与实际作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名不副实的情形,势必会影响到相关公众的判断,并对他们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即使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归甲所有,甲也不能自己署名发表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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