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商标买卖,比荷卢商标注册商标种类都有什么?
比荷卢统一商标法是1958年比利时、荷兰与卢森堡三国经济联盟制定通过。按照该法一次获得比荷卢商标注册卢森堡商标买卖,同时在上述三国都有效,无需三国各自再考虑接受或拒绝。比荷卢商标注册的申请案由设在海牙的统一商标注册局受理。商标诉讼案则由比荷卢统一法院按照《比荷卢统一商标法》处理。
现行的《比荷卢统一商标法》规定仅仅使用商标而不注册是合法的,但只有经过注册才可能获得专有权。它对于申请案只作形式审査,并规定注册后若三年不使用则予以撤销。该法还规定商标转让时只能把比荷卢三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单位来对待。
比荷卢经济联盟的统一商标法第三章中,明确了过渡期的规定。在法生效前已获得的个别或集体商标专用权,只要在生效日有效期未满,将延续其效力,但需符合第三十条的特定条件。商标首次使用并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的商标定义者,享有专用权,但不排斥在法生效前的长期使用者,除非他们连续五年未使用该标记。
根据第三十条,若在法生效一年内未在比荷卢联盟进行注册以声明和证明权利来源,且未提供相关事实,权利将丧失,并溯及至法生效日。国际注册的商标权则不受此限制。集体商标的专用权也有类似规定,如未在一年内提交使用管理规则,也会导致权利丧失。
首次比荷卢注册的商标权期限为一年至十年,续展可在申请时提出,期限同样适用法第十条。自法生效起,存续的商标专用权将在比荷卢全境有效,但排除侵犯他人权利或因特定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况。商标所有权归属方面,优先考虑在本法生效前最早正常使用或获得权利的国家。
对于同一商标的所有权,若在不同成员国,且商标使用或经济联系存在,成员国商标所有人不得阻止进口或要求赔偿。自法生效次日起,比荷卢注册簿将接受商标注册申请,原有的国际注册自动登记,且特定情况下,已存在的既得权利注册被视为在法生效日办理。
最后,无论是依据第三十条还是国际注册登记的商标,其优先权顺序的确定时间视为法生效日,而原在某一成员国的专属权利,优先顺序则由该国原有法律决定。
扩展资料
比荷卢经济联盟统一商标法产生于1971年,后经过修订,于1987年1月1日生效。1992年12月2日,比荷卢再次修改《比荷卢经济联盟统一商标法》并于1996年1月1日生效。是一部适用于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三国的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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