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变更律师收费,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附件
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北京公司变更律师收费,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特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旨在便民利民,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北京公司变更律师收费、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时,需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协商时需考虑工作时间、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主要因素。律师服务收费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若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需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进行。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时,律师事务所需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明确双方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律师事务所需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合同需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确需变更收费条款时,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当开具合法票据。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时,可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据《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将被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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