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变更律师收费,[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实施办法
[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实施办法
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推动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二章 公司律师任职条件
第三条 企业申请设立公司律师的条件包括北京公司变更律师收费:
(一)位于北京市行政辖区内;
(二)设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或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
(三)拥有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人员;
(四)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求。
第四条 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下,下列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在试点企业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四)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 公司律师申请与核准
第六条 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书;
(二)个人申请书;
(三)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受过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存档证明;
(五)所在企业人事部门出具的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
(六)所在企业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
(七)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所在企业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第七条 经个人申请,所在企业同意,由北京市司法局核准后,颁发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符合条件的人员,北京市司法局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予颁发证书,并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公司律师职责范围
第八条 公司律师仅限于为本企业或企业系统内部提供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对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审核规章制度;
(三)审查和管理合同;
(四)对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五)参与谈判,代理诉讼和仲裁活动;
(六)其他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第五章 公司律师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公司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
(二)加入北京市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
第十条 公司律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律师管理法规和职业道德;
(二)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外部法律事务;
(四)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兼职。
第六章 公司律师组织机构与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律师在企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由所在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应建立公司律师待遇、晋升和职称评定制度。
第十三条 日常管理由所在企业负责,北京市司法局进行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公司律师应加入北京市律师协会,接受行业管理。
第十五条 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统一制定、提供业务所需文书样式。
第十六条 不再担任公司律师或调出本企业的人员,应由所在企业收回执业证,并交回北京市司法局注销。
第十七条 公司律师应按规定参加年度注册,通过注册的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年度注册时,公司律师需提交工作总结、业务培训证明等材料,接受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律师,将被收回执业证书并注销。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司律师,将依法处理。
第七章 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转换
第二十一条 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公司律师应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社会律师申请转为公司律师时,应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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