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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内蒙古专利申请,内蒙古自治区专利管理办法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

kuaicai 2周前 (01-11) 阅读数 11 #北京专利申请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管理办法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程序。当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发侵权纠纷时,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自治区北京内蒙古专利申请、盟市专利管理部门提出调处申请,管理部门需依法受理(第九条)。

管理部门的行政调处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争议、发明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纠纷、专利转让合同纠纷、专利使用费支付纠纷、侵犯专利权纠纷以及冒充与假冒他人专利等(第十条)。(五)项纠纷需在专利权授予后提出。申请人需满足请求人资格、明确被请求人、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等条件(第十一条)。

提交书面调处请求书和相关证据是申请程序的必要步骤,管理部门收到后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若材料不全,需在规定时间内补全(第十三条)。管理部门在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十五日内,被请求人需提交答辩和证据,未提交不影响处理流程(第十四条)。

管理部门在处理纠纷时,可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或反悔的,可引导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处理过程中,管理部门拥有询问当事人、查阅文件、现场调查等权利(第十六条规定)。对于认定侵权行为,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制止,如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以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十七条)。

如果对管理部门的决定不服,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侵权行为持续且未起诉,管理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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