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内蒙古专利申请,内蒙古自治区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详细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一项详细的规定北京内蒙古专利申请,旨在加强专利管理,打击冒充专利行为,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本办法明确了冒充专利行为的定义与法律责任。
冒充专利行为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将非专利产品或方法虚假标注为专利产品或方法,包括使用伪造的专利证书、专利号等标记,以及使用已被撤销、无效或终止的专利证书。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查处此类行为,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冒充专利行为进行举报,专利管理机关会保密举报信息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经销商在销售附有专利标记的产品时,有责任要求供货方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并要求当事人配合。
根据规定,对冒充专利行为,专利管理机关可下令停止并公开更正,同时处以罚款,冒充的标记和产品将被收缴销毁。违反规定,如经销商不履行提供有效证明的义务,将面临警告或罚款。制作和发布冒充专利广告的行为,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告法》进行处罚。
对于不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权利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若逾期不履行,专利管理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拒绝或妨碍公务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将受到行政或刑事处分。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任何具体应用中的疑问,由自治区专利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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