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外专利申请:中国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国际申请的,可以通过下列两种途径申请:
(1)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然后在1年内要求优先权到国外申请国外专利申请。(该国与中国有优先权协定)
(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直接通过PCT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两种理解:1、把国际专利理解成“PCT国际申请”,即PCT国际专利申请,PCT不是一种专利类型,而是一种专利申请途径;2、把国际专利理解成“国外专利”。
所以严格来说没有国际专利这种说法,而申请国外专利要通过巴黎公约直接进入或者通过PCT途径进入。
严格来说,并没有“国际专利”这个概念,因为专利具有地域性,它是分国家/地区的,因此会有中国专利、美国专利、欧洲专利等国家/地区专利的说法。目前,对于国际专利通常可以有两种理解:狭义的理解是,把国际专利理解成“PCT国际申请”,即PCT国际专利申请;而广义上,则可以把国际专利理解成“国外专利”。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简称,是在专利领域进行合作的国际性条约。其目的是为解决就同一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时,减少申请人和各个专利局的重复劳动。在此背景下,《专利合作条约》(PCT)于1970年6月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1月生效,同年6月实施。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同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接受中国公民、居民、单位提出的PCT国际申请。截至2017年3月,PCT成员国增加至152个。
PCT不是一种专利类型,而是一种专利申请途径,因此,比较正确的说法应该是“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即专利的PCT申请。因为PCT申请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个阶段,故国际阶段又经常称“PCT国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