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投资类公司变更,股度股权律师团队:解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合并的法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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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投资类公司变更:彭大为律师
来自:股度股权律师团队
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投资并购团队,我有幸与各位探讨《公司资本行动》系列课程中的外商投资并购主题。
上一讲,我们深入探讨了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特殊规定,重点分析了适用范围、行业准入、审批与登记、合并或分立的限制条件、合并或分立后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和股份比例等问题。
现在,我们将聚焦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第二节内容。
### 合并或分立后公司成立的日期
在合并过程中,采用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纳方公司的成立日期即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采取新设合并形式时,经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对于因公司分立而设立新公司的,同样以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作为分立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合并的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需符合国家利用外资法律法规与产业政策,并满足以下条件:
合并的内资企业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合并后公司所从事产业的投资者资格要求。
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合并协议各方需保证合并公司的原有职工得到充分就业或合理安置。
合并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应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不能执行该规定,则需经外经贸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
合并后,中国内资企业已投资设立的企业成为合并后公司的持股企业,需符合中国利用外资产业政策与《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合并后公司不得持有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企业股权。
### 合并申请人与申报文件
公司吸收合并时,接纳方公司作为申请人,新设合并时,由合并各方协商确定申请人。申请人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并申请书与合并协议。
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合并的决议。
各公司合同、章程。
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合并后公司的合同、章程。
合并后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合并涉及中国内资企业时,还需向审批机关提供内资企业已投资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分立与申报文件
公司分立需提交以下文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立申请书。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分立的决议。
分立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公司合同、章程。
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分立后各公司的合同、章程。
分立后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异地设立新公司的,还需向审批机关提供新设公司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意见。
### 法务程序概览
申请人提交文件后,审批机关将在4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批复。若商务部认为合并可能涉及行业垄断或市场控制,可延长审批期限至180天。公司需在批复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通过省级以上报纸至少公告3次,说明债务承继方案。
债权人有权在30天内或自第一次公告起90天内要求修改承继方案、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若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视为同意承继方案,不影响合并或分立进程。
自第一次公告起90天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合并公司申请人或分立公司应提交公告、债权人通知、债务处理情况说明与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审批机关在收到申报文件后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 注销、变更与设立手续
合并或分立后,公司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注销或领取手续,并在相应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或设立登记。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合并或分立协议中的财产处置与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被视为注销登记所需的清算报告。
### 后续登记
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公司应在换发或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办理税务、海关、土地管理与外汇管理等机关的登记手续。合并涉及中国内资企业时,存续或新设公司还需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规定,完成相关审核。
至此,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法务程序已介绍完毕。《公司资本行动》系列课程至此告一段落,感谢各位的聆听与观看。期待与您共同探讨更多关于外商投资并购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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