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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著名商标申请条件,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

kuaicai 1个月前 (12-19) 阅读数 8 #北京注册商标
文章标签 认定商标著名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

著名商标的认定由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认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认定或变相认定著名商标。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需满足以下条件北京著名商标申请条件:商标注册人为本省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商品在省内或国内同类商品中质量及售后服务优良,知名度高,市场信誉好;经济指标在省内或国内同类商品中领先;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严格。

申请认定需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请书、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省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质量证明、经济指标文件、广告发布情况、使用、管理和保护资料、与知名度相关的文件。

商标注册人对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申请理由成立的受理,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推荐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60日内对材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认定条件的提交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资格、任期和评审程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报省政府备案。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论证,确认是否具备著名商标条件,须由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河北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在省级报刊公告。有效期满前3个月,著名商标注册人可申请延续,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每次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未办理延续手续的,不得继续使用“河北省著名商标”字样、标志。

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时需缴纳评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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