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多类商标转让,商标转让时,商标持有人的同类商标或近似商标是否要一并转让呢?
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一标多类商标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从实际生活来看,如果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并转让,这些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注册人就可能出现不同,使得消费者无法辨别和区分商品的来源。为防止这些问题的出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这一规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也同样适用。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1、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合同转让、继承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的;继承转让是指个人及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受其注册商标的。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2、在实践中,大量的转让注册商标都是以合同方式转让注册的。转让注册商标,应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续,且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后,转让注册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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