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办理个体转让,营业执照能否过户
个体的工商执照不能过户,只能废业,重新办理.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第2款的规定北京工商办理个体转让,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对于你而言,首先需要要求原个体工商户到工商局办理歇业手续,缴纳营业执照。然后你再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工商管理局令第86号)第2条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申请表格内容包括了字号名称、经营范围等)。由于你从事餐饮业,按照《细则》第3条的规定。你还需要提供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具体操作方法是,先办理现有个体工商登记的注销手续(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先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同时再办理新设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手续。相关规定如下:
1.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2.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8修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北京工商办理个体转让;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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