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商标注册人所有的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商标转让过程中是否应当一并转让?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一标多类商标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一标多类商标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