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负责人变更,分公司负责人离职后公司拒不进行变更登记,该如何处理
公司中分公司负责人变更,分公司负责人离职后,公司若拒绝进行变更登记,原负责人可能面临税务风险。分公司法律上归属总公司,负责人变更对税务影响显著。面对此情况,原负责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变更负责人,案由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将总公司作为被告,分公司也可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需具体,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情形:一,判决公司变更分公司负责人;二,判决公司停止将负责人列为分公司负责人;三,驳回要求变更负责人起诉。这三种情形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原负责人权益的保护方式,诉讼请求设定应结合裁判文书,平衡各方权益。处理这类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请求权,同时考虑司法裁判规则,确保原负责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分公司负责人变更需要原负责人签字的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分公司负责人变更、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答者注:不用原法人到场。只需要提交:按照《公司法》召开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更换(变更)公司法人的决议;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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