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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公司欠款,公司法人代表庭前调解了,股东后来不同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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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法人代表虽有直系亲属关系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但不影响法院对欠债公司与债权人债务纠纷的裁判,股东的意见不能高于法院的裁决,股东后来不同意那只是一种打癞的方式,如果公司继续拒绝法院的裁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不需要你这债权人同意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这是人家公司内部事情。不管被执行人的法人代表怎么换,其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并没发生任何改变,不会法院对该案件的执行。

1、原告有股东权益。根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方式有: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从权利的创设性角度讲,起到决定作用的是经过依法备案的公司章程。本案在变更登记前,实业公司备案的公司章程中只要仍然记载原告为股东,原告的股东资格就没有消失。
2、原被告之间属于股东与董事的法律关系。原告的诉请应当获得部分支持。本被告利用关联职权违反股东转让协议的约定,严重侵害了被告的股东利益,应当对被告的损失予以赔偿。但是由于实业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实体,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作为其中股东不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3、可以。原告可以以直接诉讼的方式提出。

首先,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一种,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2013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在最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2013版民事诉讼法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在最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