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安财税,都混合销售行为怎么样做税务处理?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北京建安财税,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举例说明:
立新锅炉生产厂有职工28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60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200万元。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立新建安公司、立新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50%。由此,该企业每年应缴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立新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600=2200(万元);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200×17%=37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 应纳增值税为:374-340=34(万元) 立新建安公司应就立新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应缴纳税金为: (600+2200)×5%=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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