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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安财税,管理用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怎么计算?

kuaicai 3周前 (01-03) 阅读数 5 #北京记账报税

管理用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怎么计算?

不应或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北京建安财税、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因此,管理用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应当计入固定资产。

自建不动产 拆一还一 增值税如何计算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流字[1999]13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区域内原住户进行安置,是取得开发区域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之一,对偿还面积与拆除面积相等的部分应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其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原细则)的规定核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中规定: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4、新2009年开始执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北京建安财税;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附《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征收营业税是肯定的——计税(金额)依据——按那个文件执行是否需要研究的。
对“拆一还一”确定计税金额——应当按“还迁时,同类、同期、平均售价”确定。因为在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方面已经定为“视同销售”。既然视同销售就应当按“公允价(市场价)”确定。
(注:营业税已改为增值税,但相关规定延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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