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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变更律师收费,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附件2

kuaicai 3周前 (01-03) 阅读数 6 #北京工商注册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北京公司变更律师收费,保障委托人与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支机构北京公司变更律师收费,在北京地区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本市律师事务所异地服务执行本办法或当地收费规定,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当地规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定义:律师服务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第三方费用不计入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 收费原则: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律所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接受服务收费。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责任:律所应降低服务成本,体现社会公平,便民利民,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律师服务收费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所依法提供特定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 政府指导价服务包括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刑事案件辩护等。指导价标准由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制定。


第八条 市场调节价服务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适用于除政府指导价服务外的其他法律服务。


第九条 律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时,应考虑服务时间、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风险责任与社会信誉等因素。


第十条 收费方式包括计件、按标的额比例、计时、风险代理等。


第十一条 计件收费适用于咨询、法律事务或法律文书制作等服务。


第十二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依据单位时间收费标准计算服务报酬。


第十四条 风险代理收费根据服务结果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提取约定比例。


第十五条 除特定民事案件外,律所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六条 限制刑事、行政、国家赔偿和群体性诉讼的代理风险收费。


第十七条 禁止律所在特定案件中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八条 律所需明确告知收费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或载明收费条款。


第十九条 合同应包含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方式、标准、费用计算、差旅费概算、第三方费用概算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后,律所不得单方面更改收费内容,需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律所应公开收费信息,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律所应签订具体法律服务合同,不得改变服务类型规避指导价。


第二十三条 律所可预收服务费,提供费用概算,变更概算需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 律所预收差旅费需提供概算,并与委托人协商一致。


第二十五条 法律服务费用由委托人支付,律所需提供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


第二十六条 律师服务费、第三方费用和差旅费统一收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律所需向委托人提供合法票据。


第二十八条 律所应监督律师办案支出。


第二十九条 律师需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不得向受援人收费。


第三十条 经济困难的公民可酌情减收或免收服务费,律所需在合同中注明原因、方式、范围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一条 律所需严格执行收费规定,接受监管。


第三十二条 律所、律师违反收费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对律所、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组织可举报律所或律师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律所与委托人因收费产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30日起试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扩展资料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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