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即职务作品。著作权通常归属于作者,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有权优先使用作品。若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许可,作者不得允许第三方以与单位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两种情况。首先,单位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此情形多发生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二是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归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职务作品。在此情形下,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无权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其次,完成职务作品的作者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许可,作者不得允许第三方以与单位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这种安排旨在保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成果,同时也为作者保留了一定的权益。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