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注册商标有那些权利?
1商标法、商标专有使用权
注册商标之专有使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如文字、图形和其他)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准,超出注册商标本身的范围,和核准注册之商品和服务之范围,商标权人均不享有专有使用权。
注册商标之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到期后可以续展。
2、商标转让权
(1)共同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署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转让申请经过核准登记后,应当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有权。
(2)联合、防御商标一并转让。注册商标转让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提出转让。
(3)转让不破许可。在商标转让前签署并已经生效的商标许可合同,商标转让后该合同继续有效,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商标许可权
(1)商标可以许可他人以商标的使用方式使用商标,许可的方式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
(2)商标许可人向商标局申请备案,不备案不影响许可合同之效力,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商标续展权
商标的续展是指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该商标得,注册人需要在届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该期间未办理得可以宽限6个月,每次续展期限为10年,有效期届满未续展得,注销其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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