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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作品,在法律上作品是如何定义的,短标题(如:娃哈哈)是不是作品,受不受著作权保护?

kuaicai 2周前 (01-06) 阅读数 6 #北京软著申请

在法律上作品是如何定义的,短标题(如:娃哈哈)是不是作品,受不受著作权保护?

作品不是思想情感,但作品应当承载作者的思想情感,而不是空洞的文字堆砌著作权中作品。

因此,所谓电脑自动写作,出来的不是作品。即便其中有一部分我们能读出内容含义。

著作权法中 如何确定作品的作者

作者就是创作作品的人。
但是有几个复杂的地方:
1、职务创作中由单位和个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单位视为作者。
2、共同创作里,要区分共同创作人的各自分工,如找资料、联系、提供便利等属于辅助行为,不属于创作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作者。

总而言之,作者就是完成作品“主要”(非辅助)创作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组织、代表自身意志、自己负责的指示创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作者和著作权人两个概念千万别混淆,搞在一块儿.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享有哪些权利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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