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品的著作权,谁享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谁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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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的方式主要有改编、翻译、注释和整理四种,我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对其进行了具体解释。演绎作品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演绎作品是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之上创作出来的。如将文字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将外文作品翻译为中文作品等。二是演绎作品必须要有作者的独创性的体现,而不是对原作品的照搬,否则只能是为复制或抄袭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演绎人,但是演绎人在利用演绎作品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汇编作品的著作权:(1)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比如已过保护期而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除外,演绎他人的原创作品应该事先得到原创作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即是侵权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者作品的著作权。就人身权而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在进行演绎时必须保证原创作品的完整性不受破坏,即未经原作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得修改原创作品的内容、主题等;不得侵犯原创作者的署名权,即在演绎作品上应署明原作者的姓名。就财产权而言,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财产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因此,演绎作者应向原作品作者支付法定或约定的报酬。(3)演绎作品也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因此,第三人在对演绎作品进行利用或进行再演绎时,应征的原创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双重许可。
汇编作品凝结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表现了汇编人独特的选择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在整体上赋予这些原本分散的作品或材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因此其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汇编作品的特点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单个原创作品都享有单个独立的著作权,这些独立的单个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并不对整体的汇编作品享有汇编著作权,整体的汇编著作权由汇编作者享有。汇编作品和合作作品特别是著作权可分割的合作作品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又是不同的,其区别在于:1、汇编作品中的单个作品均有独立的创作者,各作者之间并没有共同创作汇编作品的合意;而合作作品的作者之间必须有共同创作的合意,可能在具体创作时有分工,每人负责某一部分,但对作品的整体创作是有合意的。2、汇编作品中单个作品的创作者不一定参与汇编作品的创作;而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须参加整个作品的创作活动。3、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和其中单个作品的著作权时分别由汇编者和单个创作者享有的;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是由所有合作者共有的。
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权力归属和行使作了如下规定: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践中,法人和其他组织比较常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汇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比如,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古典文学作品进行选编,或是根据某些行业的需要汇编法律法规,就属于这种情况。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汇编人在对单个作品进行汇编创作时,如果这些单个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则应征的原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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