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传作品的著作权由谁享有,传记小说的版权是出资人还是作者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自传作品的著作权由谁享有,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因此传记类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合同约定,无约定则归特定人物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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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传记类文学作品的著作权权属认定一般是参照适用自传体作品权属的法律认定标准,即通过约定来确定著作权人。此外,还会采用依据署名以及合作作者的相关规定来确权。因此,对于传记类文学作品侵权的判定应该严格依据“作品具备独创性”和“作品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两点进行具体分析。
著作权归李某
这是个特殊情况。当委托作品为自传体之类的作品时,其著作权有约定的随约定,无约定的归特定人(即自传体作品的主人公)。
这个是有原原本本的法条依据的,你去找找吧。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对于自传体作品来说,如果署名人是受托人,那末就失去了“自传”的意义,与“自传”名不副实了。而且“自传”是根据个人的亲身经历事实为基础创作完成的,并不是小说,完全由受托人进行创造“自传体”,属于事实不能。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而创作确是一种事实行为。如果确实是由于受托人的“创造”而完成 “自传作品”,那么对于读者等受众只能是欺骗行为。须知:以第一人称创作的小说,并不是自传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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