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个有趣的案例,一审中院和二审高院都认定,原告所提出的软件用户界面被剽窃的主张不成立,且提出了其界面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理由。理由大致包括以下几点软件著作权案例: 一、该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的基本元素(控件、窗体)不具原创性,是基础设计工具...